董事费收入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5.20 18:34 阅读:

问题详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兼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收入20000元(年),这个应该怎样计算?

先不考虑专项扣除和啥的就单只这个应该怎么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担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预扣预缴

公司在支付独立董事的董事费时,应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税率是20%。

假如20000元的董事费是全年一次性支付的,则应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2.年度汇算清缴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项目所得之一,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全年的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减去已经实际预缴的税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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