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5.10 13:11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捐赠个税扣除限额为30%,2020年1月31日前可申请追补扣除!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来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如果你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就这样来处理: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最后,时间上,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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