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专用发票必须对应发票吗

更新时间: 2024.05.16 20:42 阅读: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7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并非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处理。本科目期末可以有借方余额。

四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

1、收到红字票

借:原材料(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2.收到正确的发票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增值税红字票不需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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