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5.20 20:07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一稽处〔2022〕31号

盐城市***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CT4F)

我局(所)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东台市安丰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4日,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开具给新疆合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品名为棉布,金额为3886752.06元,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019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稽查局对你公司开具给新疆合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份,金额为8008017.01元,并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经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156份,其中1份作废发票, 发票金额合计11894769.07元.实际开具发票155份,发票金额11811692.15元为虚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货物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2、产品入帐凭证、入库单、出库单;

3、生产设备照片、现场照片;

4、银行流水单、相关人员询问记录;

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新疆合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合计金额11811692.15元,税额2007988.8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规定,该案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达155份,开具金额金额11811692.15元,税额2007988.85元,已经达到到移送标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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