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6.03 01:39 阅读:

固定资产可按0.01元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吗?

如果我公司跟医院签了一份仪器跟试剂的合同,本来仪器是赠送的,后来医院需要仪器作固定资产,跟我们签了0.01分的仪器合同,那么我们开了0.01分的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以备税务预警?有没有影响?

解答:

在提这个问题,说明自己内心是忐忑的,说明担心税务风险。

0.01元的固定资产,随便一个人听到也会感觉到价格太低了。

虽然从合同和经济交易实质来看,就是一个买赠行为,但是,税法在很多时候不但要求“实质合法”,也要求“形式合法”。

虽然买赠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以0.01元的价格开具固定资产(设备)的销售发票,会触发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税务局使用金税系统的情况下,以0.01元开具设备发票,很容易触发金税系统的预警;虽然,企业可以将交易合同等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税务局进行说明,但是税务局依然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核定销售额,然后要求企业补缴税金。

如果完全是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是,企业现在又开具了0.01元的销售发票,变成“四不像”,税务局是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认可是“买赠行为”就很难说了。如果税务局不予认可,不但增值税可能需要补税,企业所得税也同样面临着补税的风险。

因此,对于该类业务应从总体上进行重新包装和规划,避免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可以提供一个解决思路:融资租赁+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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