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5.18 20:31 阅读:

邯郸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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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邯郸市有10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3100多万元(税额440多万元),例如:河北交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4份,金额3138.78万元,税额448.2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48.2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虚开金额的大小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达到此标准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乔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9986.14元,税额:152997.66元,价税合计:105298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1.案例二: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武安市A公司通过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价税合计18900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7433.6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由其出资并实际控制,以他人身份信息成立公司,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为1136965.82元),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583902.5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及部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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