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更新时间: 2024.05.18 08:20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底,句容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无锡惠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税务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并附当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无锡惠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1024”专案检查中,发现“句容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安徽公安县两户企业2014年-2015年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不含税金额2106367.47元,税额358082.53元。经查,已通过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并在税前列支抵扣了企业所得税。

【调查与处理】

句容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经立案进行账务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句容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句容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两级审理,认定该纳税人通过支付手续费形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决定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358082.53元,企业所得税460680.97元。处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倍罚款358082.53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0.5倍罚款230340.4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案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于2018年1月9日主动将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共计178万元缴纳入库。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除此之外,均属于非法取得。而本案中违法主体由于服装行业经营特性,在购买原材料或外发加工难以从合法渠道取得进项发票,所以非法购买发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违法了上述规定。

2.企业以支付手续费形式取得2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已通过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358082.53元应予以追缴。

3.企业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以支付手续性形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21880.32元、784487.15元分别在2014年、2015年结转成本并在税前列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分别调增2014年、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321880.32元、784487.15元,应分别补缴2014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64559.18元、2015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6121.7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以支付手续费形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主观故意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在追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依法处以罚款。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根据《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支付手续费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从事服装鞋帽、针织生产、加工行业所有纳税人应吸取教育的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该服装企业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外发加工费都是附近未办证的个人提供劳务,无法提供发票,该服装企业2014-2015年外发加工费无发票金额达近600万元,造成企业事实上的增值税税负上升,成本也无法税前列支。这是税制方面存在的不完善,特别是增值税链条还未完全完善的情况下,造成的事实税负的上升。二是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小卡片等手段宣传提供代开发票服务的广告,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便可以帮其代开非法发票,让服装、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认为有机可乘,形成了一定的买方市场。三是当前国家提倡的“放、管、服”改革进程中,权力下放逐步到位、优化服务持续提升的大形势下,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改革不到位,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漏洞,让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不法企业通过购买身份证件或者雇佣人员办理空壳公司,按规定领取一定数量的发票,短时间内对外虚开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后失联,形成了一定的卖方市场。

本案中的纳税人因为行业的难点造成事实税负的上升,想投机取巧购买发票以降低税负,结果不但支付了手续费,少缴的税款也被追缴,还要承担额外的罚款和滞纳金,当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还要被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对企业以后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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