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油票税率

更新时间: 2024.05.11 03:57 阅读:

增值税税率明降暗升,合同、发票怎么处理?

理论上,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率下调1%,可以使企业的销项税额直接降低0.83%。但是,进项油票的税率由当前的16%降至13%,进项税额相对减少,注意:当企业运输成本中油料占比超过37%,企业税负成本不降反增。例如40%油料作为进项,企业实缴税金会增加0.09%。

作为无车承运人,一味把税收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寄托在国家政策上,也是坐以待毙的做法。

区域性无车承运人/小型传统三方物流企业,完成不了自行打通生态建设的任务.这类企业,其实更应该和现有的平台合作,互联互通共享价值利益链。

目前大型的无车承运平台企业,都在大力主攻生态建设,打通产业链,在油品、ETC、维修等领域加强布局,为长期取得合理合规的进项打开大门。

与大型平台公司不同,区域性无车承运人/小型传统三方物流企业,他们的资金没有那么雄厚,完成不了自行打通生态建设的任务.这类企业,其实更应该和现有的平台合作,享用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的优势互补,共建生态,共享价值利益链。

无论无车承运人政策何时开放,企业现如今都应该先把自身业务、平台做好,才能在未来打一场胜仗。阶段性的补贴过后,必将是连本带利回收!

增值税定义:增值税系价外税,我们通常看到增值税发票中有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税率、税款,价税合计即为我们出售给买方的最终的价格。

即:商品的总价(价税合计)=商品金额+商品金额*16%=商品金额*(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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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问:我们降税率前和降税率后签订合同含税价合同为好,还是签订不含税价税为好?

今天以案例方式,和大家聊聊!如有不妥可在留言处讨论哦~

即日起,销售方签合同最好含税!

增值税降低已经是板上钉钉,但是仍需等正式的财税文件出台!因而,在等待政策出台的过程中,企业和会计务必做好准备!

一、销售一方签订合同最好含税!

举个例子:

1、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

2、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3、结论:

1、降税率前,签订合同,销售方应以签含税价合同为好!

2、降税率前,签订合同,购买方以签订不含税价税为好!

二、增值税税率降低后,会计如何处理?

增值税降低是好事,能让企业省下一大笔钱。可是这笔钱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假设:

增值税税率从2019年1月1号开始从16%降到13%

A公司2018年12月20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货物580万元(含税价),2019年4月25日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

借: 应收账款——A公司 58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00000

2019年4月25日,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并收到A公司支付的货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5800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58000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7256.64

营业外收入:132743.36

减少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销项税额的计算:

1、确认收入时,按16%的税率,确认了“待转销项税额”800000元。

2、实际开票时,按13%的税率确认了销项税额。

两者的差额132743.36元是因国家降低税率而减少的税款!

发票和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可以沟通,以开票时间为税率确认依据哦。3月-5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新政落地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从现在开始,把政策传递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通知业务部门再新签合同时,约定含税或不含税,同时注明按国家规定增值税税率收取销项税额。对于执行中的合同,注意准确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正确的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可能横跨两个不同税率期间的合同,购销双方最好坐下来共同协商,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分享税率降低的政策红利。

企业最关注的6个问题

1、如果企业存货很大,购进时税率是16%,销售时税率是13%,对企业是有利的吗?

如:2018年12月购进水泥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

(一)如果是以含税价签的合同:约定售价为200+200*16%=232万元,原毛利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2-16=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为205.3-100=105.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26.69-16=10.69万元。

(二)如果是以不含税价签的合同,应纳增值税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不变,为200-100=100万元,应纳增值税=200*13%-16=10万元。

结论:税率下降后,以不含税价签合同比含税价签合同的应纳增值税略少些。

2、购买货物,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3%税率吗?

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3%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了,并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6%,其已经缴纳16%的增值税额。

3、 销售方想特意等到税改确定后才开发票,怎么处理?

这要看自己议价能力,我们可以推迟付款,销售方也会考虑资金问题 。

4、增值税税负降了,利润相应增加了,对企业真的有影响吗?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利润,影响现金流。

5、税改前签的合同,等到税改后去开票就是按9%吗?

要看合同执行时间,如果是税改之后执行的,且合同当时也是按9%签的合同,可以开9%的发票。

6、想问对于购销双方都有什么影响?建筑的总包合同呢?

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对制造业等少付3个点的增值税税额。老项目没有影响,按简易计税,新项目,长期合同,应考虑是补签协议,作为增值税率变更,合同金额减少3个点。

票和合同,如何处理?

发票和合同,如何处理?发票和合同,如

合同条款如何约定

在税收政策尚未正式落地之前,必定存在部分合同处于税收法规政策生效的过渡期间,如何应对目前的税收政策调整,将对各企业的财务和法务提出更高的要求,有鉴于此,本所律师基于之前税收政策调整过程中如营改增、货物增值税由17%降为16%过程中处理的合同纠纷经验,建议公司可以在合同模板中增加相关条款,以应对后续的税率调整政策。

01采购合同(企业作为买方)

(1)明确合同含税(16%增值税)总价和不含税总价,并且明确“如因税率调整且尚未全额付款的货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新的税率计算含税总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卖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买方按照最新的税率变更合同付款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买方验收货物合格后开具”。

律师解读: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分期发货且分期付款的合同,以及货物制作周期较长的采购订单。并且约定了开票时间,将开票时间延后,避免提前产生纳税义务从而需要按照较高的税率支付。当然,也有部分买方希望卖方提前开具发票的,也可以约定开票时间与发货时间一致。

(2)增加付款调整条款:”如因税率调整导致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开票金额以外的价款,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亦可直接从后续支付给卖方的其他价款中扣除。如卖方未能按期退还对应价款的,且自买方通知卖方后三天内仍未退还的,卖方还应承担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律师解读:该条款主要适用买方在税率调整前已支付了预付款但卖方还未交货、开票的情况。

(3)增加违约责任:”如因卖方未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导致买方承担了额外的税负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买方额外承担的税负金额。”

律师解读:该条款主要针对卖方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买方无法在税率政策衔接期适用新的税率,从而额外产生成本,因此可以增加此条,但该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由于买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卖方可以主张买方无额外损失。

02 销售合同(企业作为卖方)

(1)方案一:约定包税条款,即合同中只明确含税价,且不写明增值税税率,并且明确“本合同的总价款不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而进行调整”。

律师解读:包税条款的优势在于,如增值税税率下降,在包税总价款不变的前提下,视为单项产品的价格上涨,卖方利润增加。但该条款实践操作中愿意接受的买方不多,一般来说买方都会要求合同中明确增值税税率。

(2)方案二:明确合同含税(16%增值税)总价和不含税总价,并且明确“如因税率调整且尚未全额付款的货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新的税率计算含税总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双方应按照最新的税率变更合同付款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具”。

律师解读:此次降税主要对于卖方是一大利好,因此实践中卖方都会主动拖延开票时间,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开具发票时间(前提是买方愿意配合),避免产生违约责任。如果实在无法约定自买方支付全款后开具的,也可以对于发票开具的时间不做约定。

(3)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税收政策发生变更的,已经履行的合同买方不得因政策变更要求解除或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买方不得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货款或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律师解读:目前未来将存在部分争议,即买方可能会在增值税税率从16%降为13%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并要求以新的税率的价格来履行,这对于卖方来说除了会增加额外的负担外,还可能会因变更产生合同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已经履行的合同需要明确约定不得因此政策而变更或解除。

综上,在此次强大的税收政策利好的背景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有效利用政策优势,在此,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供企业家和公司财务、法务参考:

1. 作为买方,在已经付款的情况下,应该尽快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减少卖方希望享受税收优惠而拖延开票的情况;

2. 作为卖方,应该尽快通知公司律师和法务尽快修改合同条款,有效应对此次税收政策的衔接期间,最大程度给企业降低税负;

3. 每家企业都存在采购和销售的环节,应当重视此次税收调整政策,加强税务合规,增加普法培训,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利益。

在政策衔接过程中,除了税率变更导致的争议外,各企业还需要注意日常常见的税务风险,比如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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