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增值税率

更新时间: 2024.05.20 20:50 阅读:

一、增值税

  (一)超市免征增值税项目比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能存在未足额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免税货物的进顸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扺扣,如已抵扣的应予以进项税额转出。

  (二)因供货商众多,超市在进场、议价、取得专票、支付货款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在因货物质量等问题发生销售折让时,往往直接和减应付款项,不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多抵和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超市应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给供货方,之后依据供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超市可能存在将属于平销返利的收入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形式入账,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超市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超市采购免税物品比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对应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运输费用未准确核算并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五)超市开架售货的商品、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商品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可能不做账务处理,或人为调节损失比例,存在不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应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六)对于同属于一个总部、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连锁超市之间(在同一市县的除外)进行商品调剂、调拨未视同销售,超市可能不计提销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不同城市的独立核算连锁超市之同调拨商品应计提销项税额

  (七)超市为了广告宣传经常会将一些小件低价商品(赠品或小额提货单)进行随机免费赠送或者将商品用于赞助,超市可能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存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形,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发生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

  (八)超市可能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商品适用低税率,比如将熟食制品、冷冻食品、精加工的农副产品等应适用高税率的商品适用低税率,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九)取得连锁加盟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二、企业所得税

  (十)超市子公司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借款利息费用等可能违规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超市子公司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借款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超市门店众多,铺面类型多样,有独立商铺,有综合体的单位铺面,有商住楼的底层商铺,也有住宅楼改建的铺面,有租的有自有的,有未办证的有办证的,普遍存在未按实际使用面积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土地使用税着开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二条。

四、印花税

  (十二)超市实际发生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多由采购、营销等业务部门掌握,财务部门难以掌握准确的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存在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未足额申报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五、虚开发票

(十三)超市主要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情况存在将富余的发票虚开牟利的行为。

转自:税言税见

•••展开全文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