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更新时间: 2024.04.27 03:37 阅读:

答: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继续保留了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的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财税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如下:

(1)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子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2)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是否能享受优惠的判定?

罗斯女士为阿根廷居民,2014年1月1日来南京工作,计划2025年8月30日回到阿根廷工作。假设在此期间,除2021年6月1日~7月10日临时回阿根廷处理家事以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南京。

解析:

根据财税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患。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1) 罗斯女士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不是从2014年起算,而是从2019年起算。2019~2020年,罗斯女士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2021年,罗斯女士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但单次高境超过30天,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也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

(3)2020~2025年,罗斯女士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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