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

更新时间: 2024.05.11 11:22 阅读:

问:几个月前我公司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我公司已经进行了账务处理但尚未认证抵扣,对方即告知专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代开的专票的销售方填写的是税务机关,我公司开具红字信息表的销售方是填税务机关还是填企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已经跨月,还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填写的是税务机关,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销售方填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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