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工商没有变更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 2024.05.11 15:02 阅读:

裁判规则

1.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诉浙江联合每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苏某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股权转让人不能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对抗要求其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第三人。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而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不能清算的责任。如果外部债权人同时为公司清算前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公司股东,且该股权转让行为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的,则该第三人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对该外部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则不予支持,但该债权人可以要求股权转让后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案号:(2018)浙1021民初722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6期

2.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郭某诉冯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登记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效力,登记与否对股权转让自身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案涉股权受让方已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其实际上已经取得股权,具有股东资格,若仅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允许其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明显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15日第7版

3.工商变更登记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西某某诉汪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案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7日第6版

4.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某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某、何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协议业已生效且股权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虽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公司章程明确了受让方的股东身份,事实上承认了其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

案例来源:《公司法案例教学》(下册),虞政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5.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林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故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

案号:(2017)闽03民终333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6-27

6.股权变更登记仅是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石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股权变更登记仅是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权的实质性结果,股权受让方以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

案号:(2021)新民申455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3-31

法信 ·司法观点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于如何认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实务中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只是合同未履行的问题,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仍有拘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既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虽然生效,但是未履行,视为股权转让协议自始不存在,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无拘束力。

笔者部分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实践中往往有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让方或受让方)或公司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要求确认其转让无效,但我国立法中尚未见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为生效的规定。尽管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不能从该规定推导出我国公司法规定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仅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是设权性登记,而是一种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生效要件。换而言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管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未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1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该股权转让协议在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各方均有拘束力,各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

(摘自黄国田:《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的清算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6期。)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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