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增值税正规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5.17 20:51 阅读:

这是一起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也是石嘴山建市以来数额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案件侦办的4个月里,办案民警克服重重险阻和困难。检察官、法官在法定审限期内办结案件,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肩负的使命担当。4月14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13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严肃惩处。协查函引出涉税大案2017年5月12日,西藏山南市给石嘴山市国税局发来失控发票协查函,称当地一家公司把多张涉及数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石嘴山市多家企业,未缴纳税款,人也不见了踪影,要求石嘴山市税务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案情重大,引起石嘴山市税务部门的警觉。随后,又从全国不同地方陆续发来涉及石嘴山市这家公司接受失控发票的协查函。税务稽查部门经过初查,发现涉案公司所有人刘某国控制的3家公司均涉及接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巨大,遂向警方报案。   2017年7月24日,石嘴山警方与税务部门共同对该案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发现刘某国等人确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是有组织、有分工的一个团伙。石嘴山警方迅速成立“5·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会同税务稽查人员,全力开展移交侦查破案工作。专案组很快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国抓获。因前期已做好被查心理准备,刘某国拒不供述涉案事实。   针对刘某国公司90%的发票来自西藏,专案组奔赴西藏,仔细走访调查,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打开了侦查突破口。经多地税务部门和警方合作,迅速查明刘某国的涉嫌犯罪事实,一起涉及11人5家公司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逐渐浮出水面,税务部门对刘某国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虚开确认。专案组历经4个月艰苦工作,最终查清这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的来龙去脉。   该案是石嘴山公安近20年来破获的首起案值达10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也是公安机关首例以“零口供”办理的涉税大案,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近3000万元。细心审查发现还有涉案人历时4个月的侦查后,该案于2018年1月29日移送石嘴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40余册卷宗,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每一起涉税事实,认真比对每一笔涉税金额,最终审查认定了11起犯罪事实,涉及63家企业,涉税金额巨大。但细心的检察官发现该案中仍然有涉案人。   原来,该案中以刘某国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利用5家空壳公司多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接受刘某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中,有2家公司接受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而肖某琴、肖某玲分别是这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琴、肖某玲虽然作为这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平时很少管理具体事务,2家公司日常经营全部委托一名叫苏某某的经理打理。2名法定代表人亦宣称对2家公司接受巨额虚开的事实根本不知情,也不应承担接受巨额虚开的法律责任。   事实果真如此吗?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2人涉嫌犯罪的蛛丝马迹。原来,肖某琴、肖某玲虽然平时很少管理公司具体事务,但证据显示2人的银行卡直接与公司账户绑定,这就意味着公司的每一笔流水2人均一清二楚,且多位证人表示,曾向2人汇报过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2人均予以默许。据此,检察官认为2人绝非像其自己所说的,对接受虚开一事一无所知,随即果断要求侦查机关对肖某琴、肖某玲涉嫌犯罪的事实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补充侦查,2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遂对所有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13名被告人最高获无期徒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国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5家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以支付开票费、虚假资金支付、资金回流等方式,先后接受北京、西藏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9份,价税合计金额5.27亿余元,税额合计7605万余元;并以同样手段向区内外6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49份,价税合计5.14亿余元,税额7474万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平罗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肖某琴、肖某玲等,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从刘某国控制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99份,价税合计1.98亿元,税额2875万余元,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被告人张某刚作为刘某国控制公司的会计,明知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帮助其编造虚假账目、伪造购销合同等,并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帮助刘某国收取开票款、进行资金回流走账,主动介绍他人和其他公司从刘某国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其他被告人在明知刘某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从刘某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好处费。案发后,除被告人刘某国控制的公司补缴税款23万余元、平罗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1496万余元、宁夏某工贸公司用进项留抵税额13万余元外,剩余巨额税款至今未退缴。   由于该案件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石嘴山中院合议庭成员主动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力争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石嘴山中院通过认真梳理证据,发现涉及被告人袁某峰的403份为他人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办案法官先后10多次与公安、检察院、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并通过开庭审理,石嘴山中院最终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经过合议庭5个月连续加班阅卷,边办案边钻研边向税务机关请教,对证据逐个认真梳理,不放过任何疑点,细心核查每一份证据,在形成严密证据链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发出补充调查建议24条。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石嘴山中院先后与公安、检察及区市两级税务部门沟通协调17次,召开庭前会议2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可能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问题予以解决。在侦查阶段,由于被告人刘某国、袁某峰“零口供”拒不交代犯罪行为,但是办案法官在提审被告人讯问案情的前期,不忘对他们进行刑法、税法的普法教育,并多次通过律师与被告人进行沟通,最终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使得案件顺利审结。开庭审理当天,石嘴山中院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及本市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并对持续2天的庭审全程在互联网同步直播,直播点击率在该院直播案件中创下最高记录。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国无视法律规定,在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刚多次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4家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刘某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余被告人介绍他人从刘某国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严重损失,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2019年10月25日,石嘴山中院依法对刘某国等被告人、平罗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3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票面金额10亿多元,涉税额达1.5亿多元,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4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国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2020年4月14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刘某国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刘某国等7人的上诉,维持石嘴山中院的一审判决。   石嘴山中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该院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三项规程”,与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建立案件会商制度,依法精准打击、严厉惩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先后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记者 张建兴)相关链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4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通讯员张国军、杨丹、何静、刘若愚,尤兆林、贾振华等对本文亦有贡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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