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含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5.04 01:37 阅读:

一、税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实施细则"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进行了明确。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三、操作流程

因规划调整,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应当是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新地按公允价值入账,土地增值税清算按公允价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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