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金和增值税一样吗

更新时间: 2024.05.18 07:14 阅读:

会计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当企业购买的土地用途性质实质发生变化时,就要补缴税款,再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案例. 甲公司用地为无偿划拨工业用地,2019年拟申请变更为住宅用地。具体业务过程:当地政府先收回土地,应支付给甲公司补偿款3000万元;当地政府经重新规划后,挂牌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在实际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与补偿款的差价2000万元后,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有观点认为:从法律形式上,是甲公司重新承受土地,应按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确定契税计税依据。但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看,应符合国税函【2008】662号的规定,甲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契税计税依据为2000万元。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而应按5000万元计征契税。

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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