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05.20 06:27 阅读: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消费品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售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销售及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个人的,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托方为企业等单位的,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进口: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图1)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移送使用环节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具体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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