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多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5.12 19:46 阅读:

为了避免企业以为股东、个人投资者消费性支出“买单”或向股东借款长期挂往来等形式,变相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而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明确规定了此类行为的纳税义务。

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已经届至,但股东实际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则股东对企业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从实质上看该责任属于股东对企业负有出资本息范围内的一项债务。如果企业注销,其对股东出资负有的债权也会在清算时受到清理,用于对企业债务的清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股东将其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从法人企业列支,或者纳税年度内向法人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上述企业支付的资金或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股东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B公司是由A公司和个人股东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B公司分别借款给其个人股东甲、乙、丙300万元、305万元、265万元,以上借款共计870万元至2012年5月归还,相应借款未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2013年2月,H市税务局对B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B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税款。

这个案件中,三名投资者向B公司借款,且未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后虽归还借款但明显超出借款纳税年度当期,其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B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B公司自始至终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向三名投资人追缴税款,对B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B公司已扣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还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扣缴义务人构成偷税的,还将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甚至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企业一旦解散清算,企业因未代扣代缴税款、偷税所应承担的罚款应当作为企业的普通债权,在向投资人分配剩余资产前最后得到清偿;企业因已扣未缴税款所应补缴的税款则应当按照以前年度欠税的顺位得到清偿。

在解散清算程序中,企业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企业的各类债权均应受到完全清偿,但若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破产事由,则应当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属于具有优先性的税收债权,还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般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认定相应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税款滞纳金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具有清偿上的优先顺位,甚至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无论是解散清算还是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均由股东组成,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依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避免后续风险累及自身,做到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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