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 2024.05.20 06:23 阅读:

增值税发票管理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

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

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均为单联,可冠名。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脑六联式发票,其中:

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

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

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通行费电子票据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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