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 2024.05.20 02:20 阅读: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金融商品转让。

(5)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选择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利息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8)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10)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12)存在以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违规情况导致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的: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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