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

更新时间: 2024.05.20 07:24 阅读:

自2017年3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这一重大改革,一、规范了简易注销行为。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了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

1、《企业注销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5、以下文件不需要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三、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提高等级效率

  1.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45日。
  2.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等有关部门。
  3.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4.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企业有以下情形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6.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另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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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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