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与刑罚

更新时间: 2024.05.20 19:37 阅读:

我国对税收相关违法犯罪一直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如果涉及到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仅会被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事企业和企业家还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防范涉税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有必要学习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以了解何种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如果构成这一罪名,会面临怎样的怎样的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以特定的目的为前提,但从罪状描述来看,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为了抵税或者为了挣取交易费、介绍费等目的。

1995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意图,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

此外,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对此问题也予以明确,以下三种行为不是虚开行为:(1)为虚增营业税、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增值税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行为类型进行了明确介绍:(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

前两种行为类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形,主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因此,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不应继续适用,也即此种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如以下这个案例,由于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最终在二审被无罪释放。

主要案情: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永军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恒瑞公司的名义与生产厂家和配送公司分别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张永军先将货款给付恒瑞公司,再由恒瑞公司将货款打给生产厂家购进货物,所购货物由生产厂家直接发到张永军指定的配送公司,刘某1根据张永军提供的生产厂家的随货通行、药检单、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及开票信息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恒瑞公司办理开票事宜,办好后再邮寄给张永军,配送公司向恒瑞公司支付货款后,恒瑞公司扣除开票费和下次进货款,将剩余货款回流给张永军。

恒瑞公司按价税合计的10%收取张永军开票费用(刘某1从中提取0.2%作为好处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恒瑞公司按价税合计的8%左右支付费用。恒瑞公司向北京的配送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相符。通过这种方法,2010年至2012年,恒瑞公司共向普仁鸿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408份,金额38022930.69元,税额6463898.76元,价税合计44486829.45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存在实际的药品购销活动,作为纳税人的恒瑞公司,向作为受票方纳税人的普仁鸿公司、天星普信公司、北京康某公司销售了货物;上述公司将货款汇给了恒瑞公司账户,恒瑞公司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恒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售货物相符,开票内容属实,并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恒瑞公司合法取得,也是以恒瑞公司名义开具的。故恒瑞公司向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军无罪。

案件来源:(2017)冀01刑终334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与刑罚(图1)


那么,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到底何种情形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聂淼作为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公司员工高小龙、周耿杜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聂淼参与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591986.36元,被告人高小龙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201057.79元,被告人周耿杜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31675.22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高小龙、周耿杜被查获归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聂淼被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

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聂淼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小龙、周耿杜作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聂淼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高小龙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对三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高小龙当庭认罪,周耿杜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公司相关抵扣税款均已补缴,可依法从宽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聂淼、高小龙、周耿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判处罚金不当及考虑高小龙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情节,可再予从宽处罚,依法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即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告人周耿杜。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聂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高小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耿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聂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上诉人高小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五、原审被告人周耿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来源:(2019)京01刑终275号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案情:

  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春德为抵扣税款以被告单位张家口宣化石化工有限公司(系更名后的被告单位张家口环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联天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被告人刘秀中、被告人赵步明先后多次从张家口安平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信诚物流有限公司以5%-7%不等的税点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5张,票面额价税合计人民币538.245271万元。上述两被告单/p>

法院认为: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春德经营的两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均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真实交易,属“有货虚开”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虽有货物购销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货虚开”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使上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违法所得,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张家口环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单位中联天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春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刘秀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赵步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张家口环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联天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春德、刘秀中、赵步明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来源:(2021)冀0791刑初24号

正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关切市场主体的大环境之下,更要严格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与刑法犯罪意义上的虚开,结合相关具体规则及企业实际情况判断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对此,企业一定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在此类涉税案件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律师;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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